如果说,美国宪法是一部开启近代宪法成文化的作品,那么,《大宪章》就是世界法制史上不成文宪法的代表。
1215年是英国《大宪章》签署之年,距今800多年,《大宪章》确立的“王在法下”的原则被世界法治国家广为遵从,也逐渐成为愈来愈多发展中国家借鉴域外法治的经典蓝本。1215年之后,英国法治在数百年的演变中完善进步,妥协的政治精神及“王在法下”的理念也历久弥新,成为今天西方法律秩序的基础性内容,从这个意义上说,《大宪章》是英国法治的一颗瑰宝。本书的翻译出版,对于传播法治文明,树立法治思维,借鉴世界法律文化遗产,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。
陈国华,1974年解放军洛阳外国语学院英语本科,1985年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硕士,1996年英国剑桥大学英语历史语言学博士。曾任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系副主任、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外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外国语言文学学科评议组成员、《外语教学与研究》副主编。现任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外语教育研究中心教授、英国语文学会理事会理事、《孔子学院》英文审订。接受大英博物馆委托,主译《大英博物馆》;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翻译《奥林匹克宪章》,主持翻译《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报告》(英文版)等。
宪法之祖《大宪章》-800年后的回顾与解读
大宪章
序言
1-63条
见证人
日期
大宪章的现代法政价值
Magna Carta(英文)
Magna Carta(拉丁文)
《大宪章》:
2015年10月20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英国议会发表演讲,指出:“英国是最先开始探索代议制的国家”,而《大宪章》正是这一漫长而光辉道路的起点。①在漫长的欧洲中世纪,人们生活在暗无天日的氛围中,对未来没有信心。公元1215年,在西北欧的小岛国英格兰,国王约翰颁布了充满人性光辉、闪耀法治光芒的《大宪章》,令沉闷的欧洲为之一振。当时的人们,包括国王约翰自己,也许并没有意识到《大宪章》能够维持多久,产生何种影响。800年后,作为东方人的我们,再读这部当时也许很普通的文献,不仅丝毫感觉不到它过时,反而愈发认识到其伟大。是啊,《大宪章》跨越八百年时空历久而弥新,仍然散发着青春活力,蕴藏着现代价值。它是现代世界在沉沉暮霭中的初啼,而后更回响出震惊整个人类社会的雷霆之声。它是人类理性的胜利,它是人类理性的杰作。
《大宪章》是法治之法、共和之法、自由之法、民族之法、代议之法,更是现代法治之母。它是法治之法,倡导了王在法下、司法独立、程序正义的法治原则;它是共和之法,体现了最高行政权力与社会精英阶层之间的妥协与合作,把古典政治哲学家的想象逐步变为现实;它是自由之法,给城市和社会保留了充分的自治空间,使市民阶层和商业活动免受恣意戕害;它是民族之法,堪称盎格鲁一诺曼集团政治实践的独特瑰宝,但影响早已突破英格兰的地理边界,走向欧洲大陆,走向全球;它是代议之法,为意见上达提供了制度渠道,创设了代表大众的政治机关。《大宪章》萌蘖着法治、共和、自由等多元价值,一源众流、月映万川,是现代法治之源之本。它构成了法律现代性的文本载体,也描绘出现代宪法政治的第一蓝图。它虽出自偏处海隅的不列颠罗马天主教士之手,并冠以治理乏术的英格兰无地国王约翰之名,却悄悄然、施施然拉开绚烂历史新剧的大幕,鼓舞寰宇各地的亿万观众走上舞台,追求良法善治、美好生活和万世太平。
《大宪章》的订立是英格兰历史发展的结果。因为存在王位继承纷争,特别是与法国争夺诺曼底的战争,英格兰国王约翰加剧了业已存在的政治经济危机。为了化解窘境,约翰王对英格兰贵族阶层横征暴敛、卖官鬻爵,终于把大量盎格鲁一诺曼贵族推向自己的对立面。1214年约翰在博温斯战役被法国军队击败,这成为推倒他的最后一根稻草。英格兰贵族团结起来,胁迫约翰让步。虽然颇不情愿甚至兵戎相见,但约翰最终耻辱地失败了。1215年6月,约翰与英格兰贵族代表签署了《大宪章》,并将此消息传播至英格兰各地。当然,1215年的《大宪章》只是最初的版本,此后它又经过1216年、1217年、1225年等多次确认,有些条款还被多次修改。细阅《大宪章>原件即可发现,它是以拉丁文写成一篇的,没有分段。所以后世所谓条文划分,其实是约定俗成、人为之举。
……
2015年是特殊之年 2015年是值得纪念的特殊年份。1215年《大宪章》颁布800周年,1905年中国清政府五大臣考察西方宪政的110周年;中国人民抗战胜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;联合国成立70周年。如何在800年、110年、70年的重大历史事实与脉络中寻求人类共同体的基本共识,共同维护正义、和平、法治与人权价值是我们共同思考的问题。在纪念《大宪章》800年之际,各国学术界关注800年来人类法治的发展,探寻《大宪章》的当代价值,展望法治的未来。①在这特殊的年份,从历史长河中寻找《大宪章》的方位,有助于我们客观地理解法治的真谛与价值。
《大宪章》的价值与影响 800年前制定的《大宪章》是人类法治的起源,它所奠定的法治文明已成为人类共同分享的价值。尽管法治的内涵与功能不断变迁,法治发展道路存在多样性,但源于《大宪章》的法治核心理念并没有发生变化。王在法下,税收法定,通过法治与分权捍卫自由,限制权力滥用都是《大宪章》留给人类的宝贵精神遗产。《大宪章》缔造了现代社会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:一是以自由保障自由的原则;二是以分权保障自由的原则;三是以法治保障自由的原则。①自由与法治乃是这个时代人类生活的基本方式,也是保护人类生命、尊严与安全,共同塑造和平的根本保障。基于人类生存的基本逻辑,《大宪章》所体现的自由与法治的传统影响了整个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进程。因此,对800年前的历史文献我们也许有不同的评价与视角,《大宪章》本身价值也是在学术争论中传播的。我们可以怀疑,也可以批判,但历史是不能重复的,对其历史文献价值的肯定也许成为我们时代的基本共识。
《大宪章》与中国学术传统 1215年《大宪章》颁布时,中国社会处于南宋(1127-1279),社会经济比较发达。1846年梁廷彤的《海国四说》中最早提及《大宪章》。可以说,中国人对《大宪章》历史价值的探索开始于一百多年以前,通过报刊、学术著作与大学的课程等不同的形式传播着《大宪章》的思想与价值。
《大宪章》与报刊。《大宪章》首先出现于晚清报纸期刊.发表文章比较集中体现在1903-1908年间,共计14篇。其中,三篇文章提到约翰王签署《大宪章》这件事,但文中未直接使用大宪章一词。第一篇是1899年《各国宪法异同论》,原文为“宪政之始祖者,英国是也。英人于七百年前已有专制之政体渐变为立宪之政体”①;第二篇是1902年《英国宪法》,原文为“一千二百十五年英国贵族迫王立法”②;第三篇是1903年《英国约翰王时代之民史译略》,原文为“所谓大宪法者,于是.乎即成英人自由之所从出也”,“故此大章程一日遂定,毫无留难,盖约翰之意以为姑许而后背之”③。这14篇文章中,有一篇即1906年《英国宪法》摘译了《大宪章》63个条文中的23个,有三篇全文翻译了《大宪章》,分别是1903年《英吉利宪法史》、1906年《英国宪法正文》和1907年《欧美各国宪法志》。
《大宪章》与学术著作。《大宪章》集中出现在学术著作的时间大体上是1902-1911年间,合计14种,分别是:1902年《英国宪法论》;1902年《国家学原理》;1902年《万国宪法志》;1903年《英国政治沿革史》;1903年《英国宪法史》;1905年《英国国会史》;1905年《法政粹编第二种:国法学》;1906年《宪法》;1907年《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》;1907年《各国宪法》;1907年《国法学》;1908年《比较宪法学》;1910年《大清宪法论》;1911年《英国宪政丛书》等。上述14种学术著作中,含有《大宪章》完整译文的有三本书,分别是1902年《万国宪法志》、1907年《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》和1907年《各国宪法》。1907年《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》的原作者为美国学者巴路捷斯,其日文译者为日本学者高田早苗(1860-1938),将之转译为中文的译者是四川内江的刘莹泽,贵州平越的朱学曾和直隶完县的董荣光。该书“卷末附录”部分包含英国《大宪章》的序言和63个条文。1907年《各国宪法》为齐雨和和古翔九二人合译,是一部宪法汇编,包括17个国家的宪法文本,第一个国家即为“英吉利”,《大宪章》为该著作的第一个宪法文本。
据记载,1915年6月,中国的知识界曾举行过纪念《大宪章》700周年活动,《甲寅》1915年1卷8期中登载了章士钊(1881-1973)写的“天宪”,作为纪念《大宪章》的论文,其中就谈到,《大宪章》不仅仅属于英国,应该属于世界。这一事实也表明,《大宪章》对当时的学术界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,为学术界了解“世界的法治传统”提供了信息与经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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